内蒙古拟开展基层蒙医药中医药特色技术筛选推广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12-30 09:07:53

据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消息,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拟在全区开展基层蒙医药中医药特色技术筛选推广工作。

筛选内容主要包括:

1.未在临床中广泛运用,在本医疗机构临床实践中具有独特疗效的特色诊疗技术。

2.在二级及以上公立蒙医中医医院使用5年以上,有临床实践经验积累的特色诊疗技术。

3.持续传承应用超过3代或50年,确有疗效的特色诊疗技术。

4.临床实践证明确有疗效的世传、家传的秘方或验方。

5.用于蒙医药中医药管理的信息技术。

6.用于蒙医药中医药特色诊疗的器械。

规范与推广措施包括:

1.对特色技术进行整理规范后向全区推广。

2.对特色方药进行整理论证备案后加以推广。

3.对特色器械进行整理论证注册后加以推广。

4.对特色技术、方药、器械的持有人,如未取得医师资格,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暂行办法》,经两名蒙医中医医师推荐,履行申报程序,现场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基层蒙医药中医药特色技术筛选推广工作,将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基层蒙医药中医药特色技术的挖掘、整理、筛选、评价、规范和推广工作,有利于蒙医药中医药长远发展。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基层蒙医药中医药特色技术的挖掘、整理、筛选、评价、规范和推广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拟在全区开展基层蒙医药中医药特色技术筛选推广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筛选内容

1.未在临床中广泛运用,在本医疗机构临床实践中具有独特疗效的特色诊疗技术。

2.在二级及以上公立蒙医中医医院使用5年以上,有临床实践经验积累的特色诊疗技术。

3.持续传承应用超过3代或50年,确有疗效的特色诊疗技术。

4.临床实践证明确有疗效的世传、家传的秘方或验方。

5.用于蒙医药中医药管理的信息技术。

6.用于蒙医药中医药特色诊疗的器械。

二、筛选程序

1.持有单位或持有人填写《基层蒙医药中医药特色技术、方药、器械申报登记表》(见附件),经旗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同意,报盟市卫生健康委。盟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筛选推荐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报送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报送材料不全的、未经临床应用验证的、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

2.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后,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特色技术的传承情况、临床使用情况和疗效分析评价,形成考核报告。 

3.自治区专家组根据适用人群、患者接受程度、可操作性、安全性、实用性、可研发和可推广价值等,结合考核报告,进行评价筛选,列入推广目录,并给予经费支持进一步研究提升。

三、规范与推广 

1.对特色技术进行整理规范后向全区推广。

2.对特色方药进行整理论证备案后加以推广。

3.对特色器械进行整理论证注册后加以推广。

4.对特色技术、方药、器械的持有人,如未取得医师资格,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暂行办法》,经两名蒙医中医医师推荐,履行申报程序,现场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四、工作要求 

1.筛选评价过程中所有参与收集整理、论证评估的人员需签订保密承诺书,不得擅自对外宣传、出版、使用和开展研发等活动,违反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2.旗县区卫生健康委要做好宣传工作,引导、鼓励特色技术、方药持有者积极申报,由医疗机构对推荐的特色技术、方药、器械等出具应用证明。

3.盟市卫生健康委要以认真负责、严格严谨的态度筛选报送具有推广价值的特色技术、方药和器械。

4.每个旗县区可申报特色技术、方药和器械各1-2项,按照自愿申报、宁缺勿滥的原则筛选推荐。

申报单位填写申报表登记表,医疗机构签署应用时间、服务量及疗效说明,旗县区卫生健康委签署推荐具体意见,盟市卫生健康委在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签署同意报送意见,并于2020年12月30日前将申报登记表和推荐文件报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联 系 人:齐  轩、袁慧忠

联系电话:0471—6944929、6946202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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